山东师范大学翌佳电子科技协会-协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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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17-01-17 12: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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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翌佳电子科技协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在校大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成立或加入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须提交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及形式、初步工作计划、社团会员名单和书面申请等材料,报经所属单位或部门批准。第三条 学生社团要本着“提高学生素质,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的指导思想,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丰富和发展广大学生的兴趣、爱好、专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全面适应国家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第四条 学生社团须服从所属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从事社团章程规定以外的活动。 第二章 会员第五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大学生,均可申请并经主管单位或部门同意加入学生社团。第六条 学生有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的自由,社团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社团会员的权利1、学生社团会员有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并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2、学生社团负责人若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学生社团会员有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的权利;3、学生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申请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二)学生社团会员的义务:1、学生社团会员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校规校纪及学生社团章程,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2、学生社团会员应服从社团管理,定期进行注册,及时缴纳合理会费;3、学生社团会员应积极参与社团各项活动,有义务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映和纠正。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审批、晋级和注销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一)新成立学生社团原则上为院级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1、由3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备组织该学生社团所必需的基本素质,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成立时学生社团会员应在10人以上;2、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责任制度;3、有校内有关单位、部门或指导教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单位、部门须为校内正规机构(如学院团总支、校机关职能部门),指导教师须为校内具有相关知识并有一定能力和素质的正式员工;4、具有校内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核准意见,并承担管理责任。(二)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主管单位或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书;社团章程草案;《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注册审批表》;《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本学期工作计划草案;学生社团会员名单等。(三)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社团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不建议院级社团名称里出现山东师大字样;2、活动宗旨;3、活动范围、内容、主要形式、安全责任与管理措施;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8、章程的修改程序;9、社团终止的程序;10、应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1、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3、在申请筹备期内弄虚作假的; 4、筹备期限已满,社团会员数不足10人的; 5、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审批:(一)学生社团的成立由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主管单位或部门应自收到学生社团有效申请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应自批准后十五日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二)处于筹备期内的学生社团不得收取会费、组织与筹备无关的活动。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三)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生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一)学生社团实行定期报备制度。每学期开学第五周,院级学生社团由学院学生会审核汇总后,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送《山东师范大学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进行备案;校级学生社团通过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报送《山东师范大学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进行备案。(二)学生社团如有变更,应于一周内向主管单位或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学校社团联合会备案。(三)学校社团联合会于每学期初面向校内各单位公开通报学生社团备案统计情况。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晋级:(一)院级学生社团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向学校社团联合会申请晋级为校级学生社团。(二)申请晋级须满足以下条件:1、学生社团成立满一年,且一年内开展两次以上具有较大影响的活动;2、学生社团会员人数应达到50人以上,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学院学生组成,且均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3、有规范、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4、校内无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校级学生社团; 5、荣获“山东师大优秀学生社团”称号者优先考虑。(三)若有特殊情况,也可破格晋级或直接成立校级学生社团。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一)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主管单位或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未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会员大会决定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因违纪或影响恶劣等原因被主管单位或部门勒令注销的;5、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二)学生社团注销需提交书面申请。主管单位或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专人对社团财务状况进行检查,检查期间,该社团不得开展活动。(三)学生社团应于主管部门同意注销后十五天内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四)学生社团主管部门应于审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有关学生社团的注销情况。 第四章 学生社团机构设置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设会长(理事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1—3人,理事若干,成立社团理事会,负责管理本学生社团日常事务。理事会人数视本学生社团会员人数而定,不少于3人,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0%。第十四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学生社团重大活动事项;修改学生社团章程及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决议应及时报所属部门批准、备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会员同意;其中有关学生社团的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出席人数须超过全体会员数的五分之四,所作决议方才有效。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日常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议,研究、讨论、布置工作。理事长外出时应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即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有两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四)已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学者等担任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院两级。校级学生社团面向全校学生招收会员,可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由团委主管,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院级学生社团主要面向全院学生招收会员,主要在本学院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由各学院团总支主管,院学生会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须服从主管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由学校团委主管,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负责校级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承担安全责任;由学院团总支主管,院学生会负责院级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承担安全责任。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及档案管理等; (二)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负责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审批;(四)定期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五)定期对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若有必要学生社团可制作会员证,但须经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后统一印制。会员证仅作证实会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申请网站域名须经主管单位或部门同意、校团委批准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体育、公益等方面的活动。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前应向主管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活动的目的、计划、组织方案、活动范围、经费预算等,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要及时提交总结报告。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须真实署名,不得盗用其它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生社团理事会批准,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假借学生社团名义,举办或参加违背社团宗旨的不正当活动,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应每月开展一次以上活动。 第七章 活动经费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费、自创经费、学生活动费、校内外单位、个人的奖励和赞助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为筹措活动经费,可经主管单位或部门同意向会员收取会费。社团每学年收取一次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单独向主管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经费应由学生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管理,使用经费时,须同经手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第三十三条 主管单位或部门应定期对社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学生社团帐目混乱不清者,应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经费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须向主管单位或部门汇报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八章 奖罚措施第三十五条 学校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审核评比,评选优秀学生社团、先进指导者和先进个人,并视情况分别予以社团表彰、晋级、降级或取缔。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一)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二)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 (三)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四)经费管理做到收支明确,账目清楚;(五)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六)业务指导教师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 (七)严格遵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要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学生社团会员要自觉遵守学生社团章程,服从学生社团管理,承担社学生社团团义务,维护学生社团的利益和声誉。学生社团有权对违规违纪学生社团会员予以除名。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学生社团,主管单位或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二)财务管理混乱; (三)未按期进行报备的; (四)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它应进行整顿的情况。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学生社团执行机构在了解社团会员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时未予有效制止的;(三)背弃学生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四)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五)学生社团会员不足10人的;(六)学生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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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世界杯夺冠 2017-02-15
新学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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